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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020-09-29 13: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经营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四、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平台上公布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构或者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地点、联系方式、投诉途径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信息;

(二)设立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构,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平台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三)平台商品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及时移交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完整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八、知识产权人发出通知的内容与程序

知识产权人维权需要向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申请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参展商(下称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二)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包括证书、公告文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法律状态证明;

(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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